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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惠州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指引》的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惠州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指引》


                       

                           惠市司〔2023〕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8日

                           惠州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以及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确定的,负责收集立法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本指引所称立法工作,包括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编制、市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等立法活动。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遴选、指导和联系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

   第四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二)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有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四)有对外征求意见的渠道;

  (五)有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六)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派出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三)企事业单位;

  (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

   第六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推荐、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等方式,收集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选定条件、范围以及立法实践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以及行业情况,对意向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综合评审,并经遴选后与拟选单位或组织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具体数量,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以及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进行增选或者动态调整。

   第八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5年,市司法行政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复核更新工作。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在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内公示地址、邮箱以及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

   第九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鼓励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结合实际吸收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

  (一)及时收集和反映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社会公众参与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活动;

  (二)对编制市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和清理工作,收集整理法规规章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广泛吸收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参与相关立法活动;

  (五)参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国家、省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所属领域和各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将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或者委托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

  (三)在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30日将政府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根据立法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运用信息化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认真梳理并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组织专人归纳整理,做到于理有据,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情况。

  鼓励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动就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活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法规规章立项建议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说明和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参加立法专业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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